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我在外潜逃10多年,对死者家属不闻不问,如今经过大家调解,对方竟然能谅解我,我真是觉得无地自容。”日前,潜逃13年的交通肇事人胡某在交警部门投案时如是说。
1999年2月11日,胡某驾驶无牌东风大货车行至浠水县浠散线六神港路段时,因驾车处置不当,与迎面李某驾驶的农用车碰撞,李某当场死亡,而胡某则右腿负伤弃车逃逸。
此后,浠水县交警大队多次联合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安分局及胡某住所地的社区等多部门实施劝导和抓捕未果。在“清网行动”中,浠水交警一方面与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刑侦等多部门联合,了解胡某动向,并轮番给胡某家属做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积极配合浠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先期调解,取得死者李某家属对胡某的谅解,并达成赔偿协议书,坚定了胡某自首的决心。
终于,在外藏匿了13年的胡某在家人及住所地社区干部陪同下,一瘸一拐地走进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胡某称:“当年车祸中右腿负伤,逃逸后又东躲西藏,延误治疗时间,这也算是一种报应吧。”
由此可见,肇事逃逸最终是害人害己,具体来说其危害在于:
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第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逃逸原因主要是害怕承担事故后所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主观上为害怕受到法律追究,不愿承担治疗和赔偿费用。客观上为驾驶状态系违法,其中包括无证、酒后、驾驶证被吊扣,或是车辆存在手续不合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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