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须知
1、借款人在贷款的下一个月开始还款,在委托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款。
2、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如遇变更代扣帐号,应及时到银行补录变更后的委托代扣帐号,否则因扣款不成功造成逾期而影响个人信用,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3、每月还款存折帐户上的金额不得少于当月还贷额度,否则,由此造成的银行划扣款不成功而引起的逾期、罚息和不良信用等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4、贷款后如遇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当年月还贷额不变,从次年1月1日起由委托银行调整月还贷额,借款人应及时和银行联系,以免划扣款不成功造成逾期和罚息。
5、借款人如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委托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材料清单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或者住房回迁)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表格,并提供如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单身职工单位未婚证明1份。
2、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预付款发票复印件1份。
4、夫妻双方工资表(或银行工资存折)复印件各1份。
5、期房房产抵押担保的,需提供开发商出具的保证函1份。
6、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注意事项: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同时提供以上所有材料的原件审查。
2、为便于装订,所有复印件请使用A4纸复印(切勿裁剪)。
链接:关于调整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效能,方便职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相应调整和规范,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可以受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情况
1、单位和职工均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职工在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两年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3、职工购买2000年以后建成的规模小区二手房,可以申请用所购住房作抵押贷款。
二、不能受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情况
4、职工购买别墅房;
5、已办理过两次购房贷款的(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购房贷款);
6、购买异地住房(即六安市辖区范围以外的住房);
7、职工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的;
8、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
三、购房贷款的首付款要求
9、职工购买90m2以下住房,首付款应达到房屋总价的20%;购买90m2以上住房,首付款应达到房屋总价的30%。
10、第二次贷款购买住房(包括商业银行购房贷款)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60%。职工购买六安市辖区的各县、区住房时,正常贷款手续应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购买住房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抵押,特殊情况可以由购房职工选择办理。
四、贷款额度、年限、利率
11、职工购房贷款额度按照低存低贷原则,根据职工月缴存公积金及单位缴存比例计算工资额,按照工资50%用于还贷的规定,计算贷款额度,参考公式为:
贷款额度=月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50%*贷款年限*12
1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35万元;
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30万元。
13、购房贷款年限以职工退休年龄顺延五年为还贷年限,贷款年限最长三十年。
14、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利率,职工第二次购买住房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15、当前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4.45%,5年以上年利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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