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2013年社保养老保险新政策,具有农村户籍,在吉林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文将介绍吉林省社保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具体内容。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未实行居住证的,可提供《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进行登记备案。
缴费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困难的,可选择缴费基数的60%、8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以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待遇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要求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异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统一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暂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根据现行养老金核定政策,养老金的核算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退休时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直接关系,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相对的养老金核定越高。由于核定养老金不可缺少的参数———退休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目前尚无法预计,因此无法计算到时的养老待遇水平是多少。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补缴标准: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x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x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本项所“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个人参保人员(如: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为本人申报的各年度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公平和效率要统一,要体现制度的公平性。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历程是先从企业开始,配合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转制,给企业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减轻企业的负担。由以前计划经济的企业保障逐步探索建立社会保险这样的社会保障,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后来我们又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通过试点,先后建立了农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把制度覆盖到所有的人群,体现了制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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