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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除名、开除或者被判刑等各种原因离开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以下简称离开城镇各种用人单位人员)中现为本市户籍,本人愿意按本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原用人单位为城镇企业的,仅限于在1993年2月28日前自动离职或被企业除名人员。
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及办法
离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人员,其离开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及办法:
(一)对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统一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按此办法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对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少报、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1993年3月及其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工人的,还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
什么是“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是“用人单位”吗?
答: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是用人单位。
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向谁申报?
答:未参保超龄人员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县指定部门申报。其中,若未参保超龄人员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是城镇企业,且主管部门是市级或中央行业在渝单位的,可按照属地原则,由其下属驻区县(自治县)分支单位全面负责曾在本单位工作的超龄人员申报工作。
主管部门如何为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答: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指定部门(统称“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县(自治县)审核工作小组申报。经审核工作小组初审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向当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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