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支付限额
银行 | 限额(单笔/单日/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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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保障 | ||
12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以下情况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现金价值; (3)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见条款附表3)中与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 |
ICU住院关爱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必须入住ICU病房治疗,且连续住院天数满7天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ICU住院关爱金受益人给付“ICU住院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入住ICU病房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ICU住院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ICU住院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该次入住ICU的原因在365天内导致或发展为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ICU住院关爱保险金”。 连续住院天数为进入ICU病房之日(含)与离开ICU病房之日(含)的时间隔,住院满24小时为一天。 |
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 | - | (1)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首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合同自首次中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中度疾病的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度疾病[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 | (1)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只给付一次,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60周岁前)保险责任终止。 (2)多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多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多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多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明确诊断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明确诊断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明确诊断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由专科医生开具了诊断报告,并经医院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本合同首次赔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还可赔付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0%,第三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每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365天,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需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发生并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根据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前述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再次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根据再次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若病历资料显示该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属于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持续状态,则保险公司不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全残,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未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三者的最大值:①基本保险金额;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③累计已交保险费 |
附加豁免保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 | - | 身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身故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附表2】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豁免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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